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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章程

会务章程

江苏会章程

CONSTITUTION OF JIANGSU ASSOCIATION (SNGAPORE)

名称

1. 本社团定名为“新加坡江苏会”,以下简称“本会”。

馆址

2. 本会地址设在新加坡41 Wilkie Rd, Singapore 228055,或其它本会理事会决定并经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地点。

宗旨

3. 本会宗旨:

促进会员间的联络和交流; 帮助会员更好更快地融入新加坡社会和回馈新加坡;推动新加坡和江苏的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会员资格和权利

4.1 本会会员分成下列三种:

a. 普通会员

任何十八岁以上,已经取得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资格者,皆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b. 准会员

任何十八岁以上,持有相关准证在新加坡居住, 皆可申请为本会准会员。

c. 特别会员

任何对江苏会的成长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可由会长及理事会成员协商后酌情邀请加入,并经理事会批准。

4.2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a. 所有二十一岁以上的普通会员在会员大会中有投票权,有权参加理事会选举,但在会员大会召开前,入会至少须满半年。

b. 所有会员和家人可以参加由江苏会举办的活动,并享受津贴。

c. 所有普通会员和他们的子女,均可享受江苏会奖学金及贷学金,但必须依照此奖项的规定, 向相应机构提出奖学金或贷学金申请。

d. 若会员不按时交纳会员费,他的上述权利即被撤消。

e. 准会员、特别会员无投票权,也不能担任理事。

会员申请方式

5.1 会员申请需要填写申请表格,连同会员费,送交秘书处。

5.2 新会员需由现有会员推荐,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加入。

中止及开除会籍

6.1 会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丧失会籍:

a. 不付还会费超过六个月,或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仍拖欠会费者;

b. 至少以一个月书面通知退会者;

c. 理事会召开会议,出席的四分之三理事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会员:

I. 任何危害本会声誉行为;

II. 利用本会名义进行骗诈或勒索,破坏本会财物;

III. 在本会内殴打或恫言殴打其他会员和工作人员;

IV. 触犯任何法律或参与任何不道德活动。

理事会可设纪律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后认定有关会员犯有上述行为,理事会有权开除该会员会籍,只要在理事会召开听证会议前14天,以书面通知该会员,让该会员有机会出席会议答辩。除非遭会员大会否决,否则理事会的决定,是最后决定。

6.2 任何被开除会籍会员,于不少过两年后,如要求恢复会籍,可由理事会全权定夺。理事会的决定,是最后决定。

会费

7.1 会员费每年10新元。理事费每年100新元。

7.2 会员费应于每年的1月31号之前缴交。如会员拖欠会员费,财政应将拖欠会员费的会员名单通知理事会,由理事会通知所欠会员费的会员缴交。

会员大会

8.1 所有会员均有权出席会员大会。

8.2 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a. 批准及审议理事会报告;

b. 批准及审议常年财务报告;

c. 在理事会任期将至时选举理事会理事;

委任内部审计员;

d. 必要时,修改章程;

e. 讨论并通过会员于大会召开前一个星期呈交给理事会的提案。

8.3 本会常年会员大会定期每年召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a. 常年会员大会须在大会召开前至少三个星期通知会员,特别会员大会则应提前10天通知会员。通知由秘书处发出,内容应包括有关大会的时间,地点,日期与及讨论事项。有关通知,在秘书处发出后,即视为有关会员已接到通知论;

b. 会员如有任何提案,须于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星期以书面向秘书处提出。理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将提案列入议程。

c. 常年会员大会和特别会员大会须有本会四分之一以上或至少30位以上有投权票的会员参加(视何者为低),方为有效;

d. 会员大会如不足法定人数,得延会半小时后。届时若出席会员仍不足法定人数,则出席的会员,不论人数多少,均为法定人数,但会议无权修改章程。

理事会成员选举及任期

9.1 本会会务,由理事会处理。理事会成员由选举年的常年会员大会选出。

9.2 理事会的组成如下:

会长一名

副会长二至五名

秘书长一名

副秘书长二至五名

财政一名

副财政一名

理事九至五十名

9.3 理事会理事及内部审计师,由被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候选人由会员或理事会提名及附议。每位会员,只能提名一位候选人。提名表格须向秘书处索取。每份提名表格,填妥及经候选人同意后,须于常年会员大会召开前不少过十四天,送交秘书处。选举筹备委员会负责审核具备相关资历的候选人。

9.4 会员于投票日,必须本人亲自出席,将选举票投入投票箱内。会员必须先证明身份,然后领取附有号码的选票。

9.5 投票箱于常年会员大会中开启及由选举筹备委员会指定的监票人及计票人计算。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即当选为理事会理事。如有两位候选人所得票数相等,则由会员大会主席抽签决定何者当选。

9.6 本会受薪雇员,不得当选为理事。

9.7 会长候选人需由理事会成员提名,超过50%的理事成员附议。副会长、秘书长、财政以及其余理事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9.8 理事会任期为两年。会长,副会长以及理事会所有理事可连选连任,正副财政和内部审计员不在此例。财政及内部审计员不得连任。

9.9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因需要也可多次召开。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七天,秘书处应将会议议程、时间和地点通知各位理事。会长可随时召集理事会会议,但必须于会议前至少五天通知各位理事。如有需要投票决议的会议,理事会至少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表决时如票数相等,会议主席具有决定权。

9.10 如理事会任何理事辞职,或任何理事职位因故空缺,由理事会推举新的理事替补。新理事会成员任期至下次选举年的会员大会时止。

9.11 理事会成员如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将被认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任何理事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务,由理事会决定人选以填补空缺。新理事会成员任期至下次选举年的会员大会时止。

9.12 在每届理事会的任期内,如有任何理事的行为违背本会的宗旨或危害本会之利益和名誉,经一名理事提议,另一名理事附议,会长应召集特别理事会会议。如果出席特别理事会议的多数理事表决认为该理事不适合担任理事职务,则理事会将取消其理事资格。

9.13 理事会负责处理本会一切日常会务。理事会根据本会日常会务的要求,可以成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设立、成员的组成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不得作出违反会员大会意愿的决定,并受制于会员大会。

理事会成员职权

10.1 会长任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主席,并对外代表本会。

10.2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于会长缺席时,代理其职务。称为代理会长。

10.3 秘书长应负责本会的日常具体事务,协调和督促本会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保存财务之外的所有记录并确保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纪要;负责随时更新会员的注册资料。

10.4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于秘书长缺席时代理其职务。

10.5财政代表本会负责保管本会基金及所有收款和付款,建立资金往来帐目,并确保准确。财政每月的现金支出不得超过S$2000,所保存的现金也不得超过S$2000,其余款项应全部存入本会在银行的账户内。本会的支票须由财政与会长或秘书长两人中的一人联合签署。

10.6 副财政协助财政工作,并于财政缺席时代理其职务。

10.7本会有权设立名誉会长,名额不限,名誉会长可以对本会的发展和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财务审计

11.1常年会员大会将选出并非理事的有投票权会员,担任内部审计员。任期为两年,期满不得连任。

a. 内部审计员负责核查本会当个财政年度的全部帐目,并于常年会员大会上作帐目审查报告。

b. 会长随时有权指示内部审计员查核本会账目并向理事会报告。

11.2 本会的财政年度为1月1日到12月31日。

信托人

12.1产业信托人,由理事会委任,人数不超过四位或少过两位。

12.2产业信托人的职权如下:

a. 保管本会一切不动产及其契据。未经会员大会通过,产业信托人不得变卖,转让或典押本会任何不动产。

b. 本会如购置不动产,该产业须交由信托人管理,但信托人须签订受托书。

12.3 信托人可随时辞职。如逝世,患神经病,精神失常,或长期离开新加坡一年以上者,则被视为辞职。信托人如行为失检,不适合继续任信托人,则理事会可能取消其职位,另委新信托人填补空缺。取消信托人或委任新信托人的提议,须于理事会开会议讨论前至少两周将内容公布于本会的公告牌上或本会网页上,俾众周知。

12.4 本会不动产地址和信托人的姓名及其任何变动均必须呈报社团注册官。

奖励

13.凡理事会会议认为对本会有特殊贡献或慷慨捐助本会的会员,由理事会给予奖励。奖励形式,由理事会决定。

禁例

14.1禁止在会所进行任何赌博活动;将赌博器物带入会所或在会所内吸毒及把行为不端者带入本会,均在严禁之例。

14.2本会公款不得用以缴付任何会员受法庭判处的罚款。

14.3本会不得干预商业或物价,或从事任何工会活动。

14.4本会不得参与政治,亦不得将公款或会所供作政治用途。

14.5本会不得为会员或利用本会或本会职员,理事会或执委会或会员名义举办彩票,除非事先获得有关当局批准。

14.6事先未得有关当局书面许可,本会不得向公众筹募任何基金。

章程的修改

15. 本会章程由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修改,并且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修改的章程报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能实施。

章程的解释

16. 本会章程未明确规定之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理事会的解释为最终解释。

解散

17.1本会如需解散,须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亲身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由全体有投票权会员四分之三表决赞同,方可解散。

17.2本会如依照上述(15.1)项规定解散时,本会须全部付清一切债务,余款则捐助慈善机关。

17.3本会解散后,须于七日内具函通知社团注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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